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经2025年第4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25年2月28日
中山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关工委”)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推动我校关工委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1〕46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教党〔2021〕34号)、《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教关委函〔2021〕16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22〕2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校关工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组织。以现职党政领导为主导,提出工作任务;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下简称“五老”)为主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关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学校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主动作为、协同创新,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第五条 学校关工委培育和崇尚“不忘为党育人初心,牢记立德树人使命;坚持服务青少年正确方向,奉行老有所为发热发光”的关工文化,坚守和弘扬“忠诚教育、关爱后代、无私奉献、务实创新”的“五老”精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帮助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八条 坚持改革创新。把握时代脉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推进工作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保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生机活力。
第九条 坚持面向基层。把工作重点放在院(系),加强对院(系)关工委工作的支持帮助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提升院(系)关工委工作的组织力、执行力、凝聚力,夯实关心下一代工作基础。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一条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根据青少年成长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良好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参与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帮助青少年提升文化素养、技术技能和心理健康素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书育人能力。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开发具有关工特色的、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提高审美能力、养成热爱劳动习惯。
第十三条 开展法治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帮助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开展有助于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其他教育。
第十四条 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环境进行调查和理论研究,为营造和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提供实践指导。积极参与网络思政教育,利用网络新媒体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实现主流价值观的有效传递。守护好网上精神家园,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五条 打造工作平台和创建活动品牌。发挥二级关工委首创精神和典型引领作用,总结、宣传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深化现有工作平台、活动品牌内涵,打造新的工作平台和活动品牌,增强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六条 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大学生成长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探索工作举措,提升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加强协同配合。主动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与群团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合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关工委主动作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 选树先进典型。遴选和树立二级关工委和“五老”先进典型,通过宣传“五老”精神和感人事迹,使广大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同志学习有榜样、工作有目标、前进有方向。
第十九条 强化宣传引领。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合作,强化学校关工委宣传阵地建设,推进“网上关工委”建设,为全校共同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关工委下设二级关工委,二级关工委包括院(系)关工委和附属医院关工委,职能部门的关工委工作由离退休工作处统筹。学校关工委受学校党委领导,二级关工委受二级党组织领导。学校关工委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二级关工委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关工委由校党委有关领导,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离退休工作处、人力资源管理处、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党组织(关工委)负责人代表等职务委员及“五老”代表组成。职务委员实行席位制,如发生岗位或职务变动,由接替相应岗位或职务的人员自然递补。
学校关工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由现职分管校领导担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由现职分管校领导与退休厅级职务的老同志担任主任的双主任制,退休厅级职务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
学校关工委秘书处设在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兼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关工委原则上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兼职秘书1名。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1~2名副主任。
二级关工委主任由二级党组织书记担任,副主任原则上由退休老同志和二级党组织副书记担任,委员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配设,一般以退休老同志为主,兼职秘书由二级单位安排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二级关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二级党组织发文任命,并报学校关工委备案。
为实现关工委工作全覆盖,对于不具备成立二级关工委条件的新院(系),设立联络员,由新院(系)党组织副书记担任。新院(系)待条件成熟时再成立二级关工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关工委和二级关工委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班子成员、委员可连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按照有进有退、进退有序的原则,及时动员和吸收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有奉献精神、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充实进关工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通过组织发动、典型带动、奖励促动等方法,动员更多有热情、有能力、有干劲的“五老”,特别是新退休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着力提升核心层、巩固骨干层、扩大参与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五条 工作计划制度。学校关工委根据上级关工委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制定学校关工委工作计划;各二级关工委根据学校关工委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要点,报学校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作例会制度。学校关工委每年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制定计划,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定期召开主任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处理日常事宜。定期召开二级关工委负责人会议,汇报、交流、研究工作。二级关工委所在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召开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工作档案备案制度。二级关工委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活动之后,将宣传报道、活动效果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学校关工委备案,学校关工委年终将汇总、分类、建档。
第二十八条 培训及联合工作制度。学校关工委定期举办培训班,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关工委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学习贯彻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开展学习、交流、研讨,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关工委加强与秘书单位、二级关工委间资源共享、活动联办,着力构建“加强联合、各尽其责、协同配合、联合行动”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工作汇报制度。学校关工委每年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至少一次,听取学校党委对关工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关工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 工作总结制度。每年年终二级关工委向学校关工委报送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学校关工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关工委报送中山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评先表彰制度。学校关工委根据上级部署及学校实际情况开展评先活动,对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关工委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落实关心“五老”的相关政策,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和坚持日常工作的“五老”,给予必要的交通、通讯、误餐、图书资料等工作经费。对经批准,为学生作报告、讲党课和参与教师培训讲课等的“五老”,按现任同级职称教师课时费标准予以补贴。对从事关工委工作的“五老”骨干应给予关怀帮助,在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探望慰问,相关经费从工作经费列支。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合理使用工作经费,厉行节约,勤俭办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离退休工作处承担。本规程经2025年第4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章程》(中大党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5年2月28日印发